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
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福建省信用担保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无经济、民事纠纷,在本区域、本行业或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突出的业绩和一定的影响力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单位会员可申请为协会常务理事、理事、及普通会员,副会长以上职务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1. 信用担保机构填写《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 《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向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直接索取;入会申请材料备齐后加盖公章,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3. 联系方式:
    协会秘书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9层908室,联系人:刘飞,联系电话:87601160。

     第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书面和互联网上通知申请单位,该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取得本协会会员资格,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本协会颁发《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协会秘书处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同等条件下,有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和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担保费率优惠,并拒绝担保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五) 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优先权;
    (六) 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七)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八)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遵守担保行业自律规范;
    (五) 团体会员要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六) 在业务合作中会员之间应坚持优惠收费原则;
    (七) 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八)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相对稳定的代表参加本协会经常性会议及活动,代表人员如变动应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领导层人员变动或注册资本、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变更的,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需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需提交申请报告,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为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完善协会管理与服务功能,协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选择一位业务能力强、素质高、关心协会工作的同志,担任本单位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一)按照《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及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会员级别会 费(元/年)
会长单位副会长以上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副会长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10000
理事会员单位3000
普通会员1000

    (二)本协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会费汇寄: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晋安支行
银行账户:117120100100009269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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