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09

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融资担保函〔2015〕1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福建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新设领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工作的条件、原则、材料、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监管职责,经第26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程序、监管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在推荐报送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材料时,仅需提交以下三项材料: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关于推荐换证的请示文件及《推荐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汇总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审核意见表》(盖市、县两级审核确认部门公章);

3.经营许可证原件。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审核意见表》中“最近三个月资本金在基本账户的比重”低于30%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应在推荐换证的请示文件中对其资本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通知》中规定的其它换证申报材料,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

二、简化换证程序

《通知》中属暂缓换发经营许可证情形的,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认定并批复暂缓换发经营许可证,报省经信委备案。其它换证程序仍按《通知》执行。

三、强化注销审核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担保联席会议及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情况审核,应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确认其是否存在在保余额,对无在保余额的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提请省经信委注销;对仍存在在保余额的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出具暂缓注销批复,暂缓期限为三个月,报省经信委备案,并抄告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期限届满后,由监管部门酌情提请省经信委注销。

各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到期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将许可证已到期但未申请换证或注销的担保机构名单上报省经信委,抄送同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督促此类担保机构尽快做好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章程等涉及融资性担保许可业务相关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

四、加强行业监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担保联席会议及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严把审核关,审慎出具审核意见,尤其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建立并标识“客户保证金账户”情况的审核,以换证审查、整改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减量增质”,防范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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