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2]15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现将《福建省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指南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4月16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1份。网络申报系统将于4月10日18:00关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周 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网络系统咨询 黄亲华 0591-8785943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 日
附件:
福建省2011年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定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八)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原件;
(六)经符合闽财会〔2012〕7号文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0年末余额+2011年增加额)及其占2011年末净资产比例;
2、2011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对外投资总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5、2011年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附件4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1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4、项目申报期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
6、社会效益表(附件5);
(七)经符合闽财会〔2012〕7号文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第(一)项第二、三款所指的台资企业、软件企业、《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等可翻倍补偿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附件1-5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指南第二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
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财政、经贸部门负责初审,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属担保机构(指设区市属国有控股)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财政局;省属担保机构(指省属国有控股)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四、补偿标准
(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软件企业和《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及其装备的生产和技术开发、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名单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跨担保补助区间的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额计算。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本申报期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县(市、区)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见》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再担保公司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按《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5、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