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福建省2011年度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26


关于申报福建省2011年度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413号)要求,现就我省2011年度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11年度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

    1、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由受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

三、支持重点

    原则上将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作为本次资金支持重点。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省属和设区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2、今年以来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

    3、被担保企业应为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所担保项目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4、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2倍以上;项目申报期内(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的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商贸担保的基本情况、创新及亮点、成效、问题和建议);

    4、经中介机构审计、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内容。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6、项目申报期内的完税证明及完税证明汇总表(附件3);

    7、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4);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属于商品交易市场的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当地经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六、补助标准

  (一)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助的标准:(1)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2)对为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将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3)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贴的标准:(1)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2)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将根据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资金规模,结合所有申报项目的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其中,对中小商贸企业的保费补贴不低于中央财政分配我省资金总额的20%。

七、申报程序

申请中央财政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担保机构的申报程序:担保机构应通过dbjg.creditsys.com.cn系统填报电子数据并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成部分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各设区市财政和商贸主管部门。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程序:中小商贸企业的网络申报由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填报,书面材料按要求自行整理成册后交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统一提交各设区市财政和商贸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商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各申报机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须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做出说明),于8月10日前联合行文并连同书面材料一起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各一份)。

八、相关要求

  (一)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设区市财政、商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监督各担保机构用好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补助资金。

  (三)各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针对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应收账款、商铺租赁权及会员封闭式、企业互助式等担保方式,积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附件:1.

   2.

      3.

      4.

 

 

二0一一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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