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企﹝2011﹞6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激励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我们对《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原《福建省财政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8月24日印发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在申报期内任何时点上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定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八)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本省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再担保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且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四)接受省再担保工作协调小组的监管,按要求定期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比例、单个被担保企业在项目申报期内任何时点上贷款担保责任余额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对外投资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社会效益表(附件5)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符合闽财会[2010]50号文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本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再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6);
(二)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7);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8)和银担合作合同;
(六)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期内新增再担保业务额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额比例、平均年再担保费率等)及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和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9)、社会效益表(附件10)和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再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条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的再担保机构,按年度再担保额4‰的比例给予再担保风险补偿。
再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提供担保或再担保的,按年度担保或再担保责任额2‰的比例补偿。
对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比例的,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再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续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再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跨年度的担保(再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再担保)额计算。
第十二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每年下达的《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附件1-10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属担保机构(指设区市属国有控股)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财政局;省属担保机构(指省属国有控股)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再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见》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和负责初审的推荐部门(单位)应分别对上报材料、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获专项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应于次年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时,同时报送历年所获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各担保机构获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3‰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5.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6.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7.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8.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明细表
9.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10.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再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