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厦门市除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为做好今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协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七)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1年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八)2011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上述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四、申报程序
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上报的纸质文件与网络申报内容必须一致。担保机构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网址:),按要求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会同本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
请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于7月9日前,联合行文并连同所有项目的纸质材料(一式4份),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联系人: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周 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网络技术支持 黄亲华 0591-87859433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